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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我国在2002年制订颁布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标准中阐明了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尽可能低的辐射水平。放射防护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放射防护的最优化
对一切必需的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设计,要谋求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即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效果,使受照剂量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能够达到的合理水平,但不是盲目追求无限地降低受照剂量。应综合考虑所增加的防护费用与相应的降低剂量的效益相比是否值得。
放射实践的正当化
对任何使用和包含电离辐射的实践,事先都必须进行当正化的分析判断—以权衡利弊,只有当这种实践使个人或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大大地大于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时(包括对职业人员、受照者和公众),我们才认为这项实践是正当的、值得进行的;否则,就不应当从事这项实践的活动。
个人剂量限值
在遵循上述两项原则的同时,我们最终的目的都必须保证任何个人所接受的所有辐射照射引起的照射剂量控制在相应的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为将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长远的眼光,对涉及电离辐射的工作更应有发展的余地,特别对一些大型的项目,如放射治疗、核医学等具有比较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实施正当化判断、最优化防护设计时应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要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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