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监督发〔2009〕18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各社会医疗机构:
放射防护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能在医学上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增强各医疗机构依法行医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针对我市一些医疗单位仍然存在的对放射防护工作的不重视、部分医疗单位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放射防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直接关系到病人、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放射防护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放射防护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二、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当前,我省发生几起因医患纠纷而状告医疗机构无《放射诊疗许可证》经营的诉讼,均以医疗机构败诉赔偿为结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是加强放射防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要按照《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逾期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三、增强责任意识,设立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实行放射防护管理专(兼)职人员制度。放射防护专(兼)职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放射防护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其主要职责有:
1.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3.组织本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
4.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5.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重视体检,保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重视对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为其永久保存。
五、加强防护和质量管理,维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
放射诊疗工作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对受检者、陪护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2.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3.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4.实施放射性药物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行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六、预防为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涉及职业性放射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应报卫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审核或备案;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放射性项目,还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建设竣工验收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或备案。经批准后,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我局将在2009年10月份前对医疗机构持《放射诊疗许可证》情况及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因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能及时安排检测而导致不能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示的检测申请回执或检测协议书。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无《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通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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