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校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核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清华大学校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
3、校放射性防护室是学校放射防护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1)制订全校放射防护工作的有关条例,并监督实施;
2)协助北京市卫生局、公安局和环保局对学校的放射性实验室进行审查,向校内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并协助购置相关设备;
3)负责定期对各放射性实验室进行检查,并提出改善防护的意见;
4)负责全校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培训、放射工作人员证、营养保健、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档案等;
5)负责学校有关放射工作的各种许可证、登记证等证件、执照的申办、年审等工作;
6)负责学校放射性实验及放射源库的安全管理;
7)负责检查全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工作;
8)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的国内外订货;
9)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放射事故。
4、各院、系还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本系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5、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
一、新建、改建、扩建、退役放射工作场所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校内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放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校放射性防护室提交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资料。校放射性防护室负责联系北京市卫生局、公安局及环保局等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供技术咨询。
二、放射性实验室管理
1、各放射性实验室须设一名放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安全工作。更换放射安全管理员应报校放射性防护室备案。
2、各放射性实验室须悬挂《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3、各放射性实验室须制定放射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4、各放射性实验室须制定发生放射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5、各放射性实验室须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如标志牌、指示灯等。
6、各放射性实验室须配有相应的监测或报警仪器,定期进行自检,做必要的监测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
7、放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应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内,建立帐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并对检查结果做书面记录。严禁将放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与非放射性物质混放。
8、使用放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要进行登记,除专门装置、教学实验装置等外,零散使用的放射源,必须每天收回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9、各放射性实验室之间借用放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须经校放射性防护室审批。放射性实验室内部借用放射源或放射性同位素须登记入帐。
10、各放射性实验室对放射性废物须严加管理、登记,由校放射性防护室统一安排处理。
三、订购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凡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须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1、向校放射性防护室提交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及射线装置的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源类型、核素名称、活度、状态、用途、个(台)数、生产厂家、设备型号、与产品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等。
2、由校放射性防护室根据申请内容,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申报。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后出具“准予购置证明”,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准予购置证明一式四份,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生产经营单位各留一份,购买单位须再复印留底一份。
4、将“准予购置证明”原件提交给生产经营单位方能订购。购买单位要严格按照“准予购置证明”里的内容购买,不得超出范围。
5、从国外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须提交全套的中文资料。
6、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到货后,必须到校放射性防护室登记备案,并取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四、放射源的管理
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校放射性防护室每年核查二次。
2、放射源必须进行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等。
3、放射源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测定日期、测定活度、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理化状态等。
4、除大型含源设备外,放射源使用后必须立即存入保险柜中或放回学校源库,做到帐物相符。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须事先向校放射性防护室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原因、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测定活度、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理化状态等。经校放射性防护室审核同意后将拟退役的放射源存放到校源库内,由校放射性防护室统一集中处理。
五、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
1、各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校放射性防护室每年核查二次。
2、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测定日期、测定活度、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状况、检查情况等。
3、放射性同位素废物必须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严禁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
4、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表面污染状况,并作必要的监测记录。
5、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避免事故的发生。
六、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1、对放射性废物必须严加管理,不得作为普通垃圾处理,不能擅自处置。
2、有关实验室须向校放射性防护室提交放射性废物的处理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购置日期、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物理、化学性质(可燃性、不可燃性)、处理原因等。
3、校放射性防护室审核同意后,将放射性废物集中到校源库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固化、包装、储存。
4、校放射性防护室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委托卫生、环保部门对包装容器内外放放射性剂量水平进行测量后出具“运输剂量核查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放射性物质运输备案证明”,送环保部门指定的承运单位和认可的放射性废物库封存。
5、放射性废物送交放射性废物库存放的费用全部由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负责。
七、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依据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清华大学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及能力;
(2)体检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2、管理要求:
(1)体检合格:我校放射工作职业体检的医院为北医三院职业病科;
(2)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配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督。校放射性防护室负责定期发放收取个人剂量计并监测,每三个月更换一次;
(3)培训:参加由卫生管理部门举办的防护知识及法律培训班,考核合格;
(4)非清华大学正式聘任的职工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3、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报校放射性防护室登记备案,由校放射性防护室安排到北医三院职业病科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卫生管理部门举办的防护知识培训班并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能上岗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证》二年复核一次。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校放射性防护室同样要安排必要的体检,体检结果在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后,保留20年。
4、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时,必须到校放射性防护室办理手续,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及个人剂量计。
八、个人剂量监测
1、凡享受丙级及丙级以上营养保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督,并定期测量,否则取消放射工作人员资格、停止放射工作。
2、个人剂量计要正确佩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凡丢失者须交赔偿费,每个剂量计赔偿50元。
3、两次不按时交个人剂量计,按丢失处理。
4、每年2月、5月、8月、11月共测量4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发,在测量月1至10日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校放射性防护室。
5、个人剂量监测费由各实验室的相关经费支出,每年十二月底交校放射性防护室。
6、收费标准:每个剂量计测量一次收费20元。收费许可报学校财务处审批。
7、校放射性防护室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岗位后保留20年。
8、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出现大剂量现象时,校放射性防护室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找原因。确定为放射性事故的,根据事故情况,立刻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公安局和环保局。
9、对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校放射性防护室有权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放射工作人员资格。
10、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如不佩戴个人剂量计,则取消其当月放射性营养保健费。多次劝告无效的,可取消其放射工作人员资格。
九、放射性营养保健的申请与发放办法
1、营养保健的申请
凡从事放射工作的教职工,其行政单位应向校放射性防护室提出放射性营养保健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学生系列的营养保健由所在院(系、部、处、所、厂)审批,学生的营养保健等级与指导教师相同,审批结果和发放营养保健的统计报表报校放射性防护室备案。
2、营养保健的发放办法
(1)各单位根据校放射性防护室批准的名单和级别,经院(系、厂、部、处、所)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在各单位财务部门请款和报销。需要在校财务处报销的,需加盖校放射性防护室印章;
(2)各院(系、厂、部、处)须将本单位发放营养保健费的发放表于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交校放射性防护室备案;
(3)因任务变动,原批准的工作内容、工作量、等级及人员有变化时,应及时向校放射性防护室申报变动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变动。每两年复审一次,每四年重新申请一次;
(4)因特殊情况遗漏未申报保健的工作人员,只能补报一个月的营养保健。
3、罚则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标准,凡擅自增加享受营养保健名额或提高等级、弄虚作假者,停发申报人及课题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当月的营养保健;已经领取的,要全部追回,并对领取、申报和审核人按责任大小处以所领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清华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分。
十、疗养
1、放射工作人员均可参加疗养。校放射性防护室按相关法规规定安排定期疗养。疗养期间享受出勤时各种待遇,根据需要可参照出差待遇酌情给予伙食补助。
2、因事故、受应急照射、超剂量照射的工作人员,校放射性防护室按相关法规规定应及时安排疗养,疗养期间待遇同前。
3、凡需要疗养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校放射性防护室审核,由校放射性防护室安排疗养时间和地点。
4、疗养人员的经费报销除按财务规定的一般手续外,还须附校放射性防护室的审核证明。
十一、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它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放射事故按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事故部门必须立即向校放射性防护室报告,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4、发生丢失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源事故时,事故部门应立即报告校放射性防护室,校放射性防护室上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并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5、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校放射性防护室在上报国家管理部门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的后果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并及时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相关人员的撒离。
6、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由放射防护专业人员确定污染的核素种类、污染范围、污染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及时采取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人员皮肤、伤口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还应根据摄入情况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上报给校放射性防护室,以便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公众及国家财产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可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酌情处理。
十二、罚则
1、凡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或)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管理规定由校放射性防护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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