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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 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l生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账。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第九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审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第十三条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l~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人《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六条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发生放射事故,应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放射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2和附件3,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
第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放射事故发生后,应按“中国石化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4)的要求,在24小时内报安全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存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 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
附件2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附件3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附件4 中国石化放射事故报告表
附件1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
申请作业单位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
作业区域
作业位置
放射源种类
活度
申请作业负责人
放射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姓名(签字)
资格证号





姓名(签字)
资格证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确认时间
1.放射作业单位有放射工作资质
月 日 时
2.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月 日 时
3.正确划定放射线探伤警戒区域,设警示标志
月 日 时
4.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合格防护器具
月 日 时
5.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已得到通知
月 日 时
补充安全措施:
生产部门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2
人员受照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附件2
人员受照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受照人员及部位
受照剂量/Gy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放射工作人员
全身
≥0.05
≥0.5
≥5
局部或单个器官
≥0.5
≥5
≥20
公众成员
全身
≥0.005
≥0.05
≥1
局部或单个器官
≥0.05
≥O.5
≥10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以及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所致剂量;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表中值包括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剂量。
2.表中所列各种剂量均指一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的全过程所导致内外照射剂量之和。
3.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敞,级别按最高一级事故判定。
附件3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放射性物质形态
放射性活度/Bq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密封型
t>4×100
≥4×10。
/>4×10“
非密封型
/>4×10’
≥4×lO’
≥4×10’。
表中各级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对极毒组∮=0.1,对高毒组∮=1,
对中毒、低毒组∮=10。
石油石化行业常用的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如下:
1.极毒组:钍228(228Th) 钚238(238Pu) 镅241(241Am)
2.高毒组:镭226(226Ra) 锶90(90Sr)
3.中毒组:钴60(60Co) 硒75(75Se) 碘125(125I) 碘131(131I) 铯137(137Sc) 钷147(147Pm) 铱192(192Ir)
4.低毒组:锝99(99Tc) 钡13l(131Ba)
附件4
中国石化放射事故报告表
直属企业名称
发生事故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类别
事故级别
伤亡情况
外照射
内照射
其中全身受照大于20mSv
死亡
人数
事 故 源
项目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密封源
非密封源
名称
型号
制造国家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购买日期
物理状态
出厂活度
事故时活度
装置能量
事故经过:
事故处理情况:
报告时间: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直属企业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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