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的话
摘要
编者的话
目录
前言
内容提要
术语
1.引言
1.1 委员会的历史
1.2 委员会建议书的发展
1.3 建议书的结构
1.4 参考文献
2.建议书的目的和范围
2.1 建议书的目的
2.2 防护体系的基础和结构
2.3 建议书的范围
2.4 排除和豁免
2.5 参考文献
3.放射防护的生物学方面
3.1 确定效应(有害的组织反应)的诱发
3.2 随机效应的诱发
3.3 非痛症疾病的诱发
3.4 胚胎和胎儿的辐射效应
3.5 判断和不确定性
3.6 参考文献
4.放射防护中使用的量
4.1 引言
4.2 关于健康效应的考虑
4.3 剂量量
4.4 辐射照射的评价
4.5 不确定度及其评价
4.6 参考文献
5.人类放射防护体系
5.1 源的定义
5.2 照射情况类型
5.3 照射的分类
5.4 受照射个人的鉴明
5.5 放射防护水平
5.6 放射防护原则
5.7 正当性
5.8 防护的最优化
5.9 剂量约束和参考水平
5.10 剂量限值
5.11 参考文献
6.委员会建议的实施
6.1 计划照射情况
6.2 应急照射情况
6.3 现存照射情况
6.4 应急和现存照射情况下胚胎/胎儿的防护
6.5 放射防护准则的比较
6.6 实际的实施
6.7 参考文献
7.患者、抚育者、照顾者及生物医学研究志愿者的医疗照射
7.1 医疗程序的正当性
7.2 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
7.3 医疗照射中的有效剂量
7.4 妊娠患者的医疗照射
7.5 外部射线束治疗和近距离治疗中的事故预防
7.6 放射性核素治疗中对患者的抚育者与照顾者的防护
7.7 生物医学研究中的志愿者
7.8 参考文献
8.环境保护
8.1 环境放射防护目的
8.2 参考动物和植物
8.3 参考文献
附件A 归因于电离辐射的健康危险的生物学和流行病学资料:为人类放射防护目的的判断概要
附件B 放射防护中使用的量
全部参考文献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2007年建议书[1],以三类照射情景(计划照射、应急照射和现存照射)取代以前实践和干预的分类[2];计划照射是指计划引入和操作辐射源的情况,这类照射情景包括过去归类于实践的情况。放射防护三原则中,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两项原则是源相关(source-related)的,适用于所有照射情景;第三项原则,即应用剂量限值,则是个人相关(individual-related)的,仅适用于计划照射情景。除了患者所受医疗照射外,任何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个人受到的来自受控源的计划照射的剂量总和不应超过审管部门确定的相应限值。本文谨就职业照射中个人剂量限值的正确理解和实际应用试作简要阐述。
1 职业照射的个人剂量限值
1.1 一般考虑
所谓剂量限值(dose limits),是指受控源计划照射使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剂量当量不得超过的值。剂量限值对个人剂量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限,其目的是防止受到来自所有受控源的计划照射产生过分的个人危害。在受到来自多个源的职业照射的情况下,尤其需要用剂量限值来限制总的剂量。来自单个源的每一个照射可能需要加以进一步约束使剂量水平最优化,以防止超过剂量限值。
需要注意的是,剂量限值不是安全与危险的界限,而是不可接受的下限,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如果采用了最优化原则,可能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必须接受或考虑的剂量才会接近剂量限值。
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应急照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知情的受照射个人自愿从事抢救生命的行动或试图阻止灾难态势。对于承担紧急救援作业的知情志愿者,可以放宽对正常情况的剂量限制。然而,在应急照射情景的后期,承担恢复重建作业(包括修复工厂和场址、处理废物,以及对场址和环境进行去污等)的响应人员应作为职业受照者对待,并按照职业照射防护标准进行防护,其所受照射不应超过监管机构确定的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1,3]。
1.2 目前的个人剂量限值数值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称CBSS)[3]等效采用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简称BSS)[4]确定的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与ICRP 1990年建议书[2]推荐的限值相同,汇总于表1[1,5]。
表1 ICRP 1990年建议书推荐的剂量限值
限值类型
职业照射
公众照射2)
有效剂量
20 mSv·a-1
(在指定的5年内平均1),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
1 mSv·a-1
年当量剂量
眼晶体3)
150 mSv
15 mSv
皮肤4)
500 mSv
50 mSv
手和足
500 mSv
-
1) 附加条件是,在任意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 mSv。对孕妇的职业照射实施进一步的特殊限制(下文详述)。
2) 在特殊情况下,假如每5年内平均不超过1 mSv·a-1,在单独一年内有效剂量可允许大一些。
3) ICRP任务组正在对这一限值进行审议(下文详述)。
4) 对有效剂量的限制足以防止皮肤的随机性效应,对局部照射需附加限值以防止确定性效应;不管受到照射的面积大小,在1cm2皮肤面积内进行平均。
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CBSS[3]和BSS[4]规定了专门的个人剂量限值:“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年有效剂量,6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ICRP 2007年建议书给出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标称危害系数数值稍低于1990年建议书,见表2,但这些微小差别并无实际意义,应当认为是基本一致的。因此,ICRP 2007年建议书[1]得出的结论是,对于计划照射情景下所有受控源,其1990年建议书[2]推荐的个人剂量限值仍然能够提供适当的防护,应当继续沿用。
表2 低剂量率辐射照射后随机性效应的危害调整标称危险系数(10-2Sv-1)
受照人群
癌症
遗传效应
合计
2007年[1]
1990年[2]
2007年[1]
1990年[2]
2007年[1]
1990年[2]
全体人口
5.5
6.0
0.2
1.3
5.7
7.3
成年人
4.1
4.8
0.1
0.8
4.2
5.6
2 有效剂量限值的理解和实际应用
2.1 遵守剂量限值情况的确认
职业照射的有效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由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在同一时期摄入放射性物质所致的待积剂量的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般应为50年,对儿童的摄入则应算至70岁[1-4]。
为确认是否遵守剂量限值,应利用规定期间内贯穿辐射所致外照射个人剂量当量与同一期间内摄入的放射性物质所致的待积当量剂量或待积有效剂量的和。
可以采用将总有效剂量ET与相应的剂量限值进行比较的方法,确认剂量限值的遵守情况, ET按公式(1)计算[3]:
(1)
式中,Hp(d)是该年内贯穿辐射照射所致的个人剂量当量;e(g)j,ing和e(g)j,inh分别是同一期间内g年龄组食入和吸入单位摄入量放射性核素j后的待积有效剂量(可由文献[3]附录B查阅相应数值);Ij,ing和Ij,inh分别是同一期间内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j的摄入量。
2.2 关于剂量限值所使用周期的确定
文献[1-4]均推荐按5年平均,每年为20mSv(5年为100mSv)的有效剂量限值,同时补充规定在任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mSv。按5年平均旨在提供比一个严格的年限值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仍能满足ICRP 1990年建议书的目标,使得逐年一致均匀地受到照射,防止在全部工作期间的有效剂量超过大约1000 mSv。5年的平均周期的含义应由审管部门规定,例如按日历周期由分立的5年或是持续的5年。同时,ICRP不希望引入这个周期作回顾性的应用[5,6]。
可能需要通过对5年剂量平均来提供灵活性的情况包括核电厂按计划进行的维护运行。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已适当运用防护最优化原则,对于工作人员来说,超过20 mSv 年有效剂量是很少见的。在不需要通过平均提供灵活性的情况下,审管部门可选择按年度限值的要求继续运行,此剂量限值就是一年内20 mSv。
2.3 应用剂量限值的一般方法
在充分运用灵活性(即对5年剂量进行平均)的情况下,应用剂量限值的一般方法可概括如下。(1)通常,对单个工作人员来说,一年内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 mSv。(2)在单个工作人员的剂量一年内超过20 mSv 但仍保持在剂量限值50mSv以下的情况下,管理者应酌情做下列工作:对照射进行审查,以确定剂量是否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原则,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研究进一步限制单个工作人员的有效剂量的方法,使所选5年平均周期内该工作人员的总有效剂量小于100 mSv;通知审管部门该剂量的大小和导致照射的情况[6]。
2.4 超过年剂量限值时的处理
工作人员超过单独一年限值50 mSv 的情况应视作例外。这类情况可能是特殊的维修操作、应急或事故的后果。如果外照射剂量接近或略超过剂量限值,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就能总结出适当的教训,不需要专门的医学检查和治疗。如果证明事件是由工作人员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致,则应在其回到工作岗位之前进行再培训,并慎重考虑其从事相关工作是否恰当。受到内污染者在进行充分的剂量估算之前不应恢复放射性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由内照射产生的待积剂量在剂量限值上下,则干预可能是适当的[5,6]。
在某个工作人员接受超过50 mSv 的单独一年照射量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其继续从事同辐射有关的工作可能是合适的:(1)审管部门十分关心该工作人员的健康,同时认为没有理由制止其继续从事同辐射有关的工作;(2)管理者和审管部门同该工作人员磋商,商定临时的剂量限制及其适用的期间。按比例限制与该剂量限值相关的持续期间或许是适当的,而且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限制,以便保持5年内在100 mSv 剂量限值以内[5,6]。
2.5 特殊情况
即使某一实践被证明是正当的,并按照良好实践加以设计和实施,而且在该实践中辐射防护已经最优化,或许还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其中职业照射仍保持高于剂量限值。例如,可能发生某些情况,要改变原来的一年限值50 mSv目前还存在某种困难,必须安排过渡期。
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CBSS[3]第6.2.2条所规定的要求,对剂量限值进行如下临时变更:(1)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2) 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3 关于当量剂量限值
有效剂量限值表示这样一种水平,超过此水平,则认为辐射引起随机性效应的危险是不可接受的。对于眼晶体、四肢和皮肤的局部照射而言,这种有效剂量的限值不足以保证避免发生确定性效应,眼晶体剂量对有效剂量没有贡献,而皮肤很可能受到局部照射,因此需要对这些组织分别规定当量剂量限值。对工作人员眼晶体的当量剂量年限值是150 mSv,对皮肤和手足是500 mSv。建议的皮肤剂量年限值应在1cm2面积上平均,而不论受照面积多大。关于其余组织对有效剂量贡献的某些限定也是需要的,以避免在某些组织上的确定性效应[1-6]。
ICRP期望得到有关视觉损伤的眼辐射敏感性的新数据,得到新数据后,将进一步考虑其对眼晶体当量剂量限值的可能意义。由于与此相关的危害存在不确定性,应特别加强眼部受照情况下防护的最优化[1]。
组织的剂量限值以当量剂量形式给出,其原因是ICRP假定确定性效应的有关相对生物效能(RBE)数值总是低于随机性效应的辐射权重因数(ωR)数值。从而安全地推断,剂量限值至少可对高传能线密度(High-LET)辐射和低传能线密度(Low-LET)辐射提供同样的防护。因此,ICRP相信,对确定性效应应用ωR值是足够保守和谨慎的。在特殊情况下,高LET辐射是关键因素,且主要针对单个组织(如皮肤)产生照射,用吸收剂量表述照射并考虑适宜的RBE更为恰当。为避免混淆,无论何时使用以Gy为单位的RBE加权吸收剂量,都必须清楚地说明[1]。
4 对怀孕和哺乳期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特殊限制
女性的辐射敏感性并不比男性高,两性受辐射照射总的危害大体上是类似的,故应与男性在同一防护体系下从事放射性工作,在这一点上已取得共识。ICRP建议书[1,2]、BSS[4]、BSS[3]及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和欧盟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中均未对一般妇女建议或规定专门的职业剂量限值。
然而,由于胎儿对辐射的敏感性远高于成人,胎儿作为公众的一员,理应得到与公众大致相同的防护[7]。ICRP第60号出版物[2]提出以下建议:在怀孕的早期属于工作人员正常防护范围,一旦确认妊娠并通知了雇主,就要考虑对胎儿的附加防护,在孕期余下的时间内应施加补充的当量剂量限值,对腹部表面不超过2mSv(外照射)并限制放射性核素摄入量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ALI)的大约1/20。近年来ICRP考虑到其第60号出版物中的建议有时被认为过于严格,在其第73、75[5]和84[7]和105[1]号出版物中提出新的政策:在确认妊娠之后,孕妇的工作条件应当使胎儿在余下的妊娠时期受到的附加剂量不超过1mSv,在解释这一建议时,重要的是不要造成对孕妇的歧视。ICRP多次强调如下观点:应用ICRP建议的防护体系,特别是采用源相关的剂量约束值,通常足以保证上述限值,而无须对雇用孕妇加以特别限制[1,5,7]。
根据上述原则,BSS[4]和CBSS[3]规定:女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或雇主)都有责任保护胚胎或胎儿。女工作人员在意识到自己已经怀孕时应立即通知其用人单位或雇主,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不得将怀孕视为解雇女工作人员的理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有责任改善职业照射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向胚胎或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使胎儿在余下的妊娠时期受到的附加的当量剂量不大可能超过1mSv。用人单位必须向为履行其职责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的女工作人员提供下列相关信息: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或胎儿造成的危险;女工作人员在怀疑自己怀孕后立即通知其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职业卫生医师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建议对怀孕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需要采取专门的预防措施和程序,并向孕妇说明与其工作有关的对胎儿的危险[5,6]。
考虑到在核辐射突发事件应急早期阶段的响应措施存在诸多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为保护胚胎、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和安全,ICRP强烈建议,可能怀孕、已经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工作人员,在上述可能产生高辐射剂量的情形下,不应作为抢救生命或其他紧急行动的初始响应人员[1,8]。
我国卫生部令第55号[9]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5 其他
需要对短期或流动工作人员的防护给予特别关注,因为数个雇主和许可证持有者可能负有潜在的共同责任,有时还涉及几个不同的审管部门。上述人员包括核电厂维修作业的承包商和工业探伤工,他们不是运营单位的职工。为其提供防护服务,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工作人员以前的照射,以确保剂量限值也得到遵守,并必须追踪其受到的照射。因此,流动工作人员的雇主与其正在履行其合同的核电厂的运营者之间,应当保持密切合作。审管机构应保证在此方面的规定是充分的[1,5,6]。
参考文献:
[1]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著;潘自强,周永增,周平坤,等译.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建议书,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03号出版物[R].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8.
[2]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著;李德平,孙世荃,陈明焌,等译.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0号出版物[R].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3.
[3]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4] FAO, IAEA, ILO, OCED/NEA, PAHO, WHO.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Safety Series No. 115[S]. IAEA, Vienna,1996.
[5]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著;张延生,张静,译. 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一般原则,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75号出版物[R].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0.
[6] 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局. 职业辐射防护:安全导则,安全标准丛书No.RS-G-1.1[S].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1999.
[7] ICRP. Pregnancy and medical radiation, ICRP Publication 84[R]. Oxford: Pergamon Press, 2000.
[8]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著;潘自强,陈竹舟,叶常青,等译. 在放射攻击事件中人员辐射照射的防护,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96号出版物[R].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5.
[9] 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Z]. 2007-06-0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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