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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F07O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F07O3)

(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解释

1 引言
1.1目的
本安全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为各地区、各单位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及辐射应急干预工作的实施提供指导。
1.2范围
本导则推荐了对核辐射事故的分期,指明了有关照射途径和生物效应,并根据有关的基本原则推荐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干预的原则及剂量水平。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陆地上的核动力厂,其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其它核设施。
2总则
2.1核辐射照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辐射源处于控制情况下的照射和失控情况下的照射。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辐射源是受到控制的,因此可以通过正常工况下剂量当量限制体系的应用,使照射限制在可预见的正常水平之下。在第二种情况下。辐射源已失去控制(例如,在核辐射事故情况下),因此常常只有通过某些"干预"行动一,才能减少照射,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后果。但是这些干预行动本身也可能对社会和个人生活带来干扰、困难和附加的风险。因此是否采取干预,取决于干预行动所能减少对公众的照射量(即获益的一面),与采取行动的代价、伴随的风险、和危害(即有弊的一面)这两者之间所进行的权衡。
2.2保护公众免受或少受来自核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辐射危险,应以预防为主。其主要措施包括合理选址、完善设计、有合格的工程安全设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以及提高运行和管理人员的素质等。这些措施既可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又可减轻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但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事故的发生尚不能完全排除。因此在核设施装料前,应按国家规定制定好事故应急计划,并作好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即可据此行动,以尽可能减轻事故后果。
3 事故的分期及照射途径
3.1为便于确定应急计划中的辐射防护对策和干预水平,一般将事故进程分为三阶段,即早期、中期和晚期(或叫恢复期)。虽然这些阶段在时间上没有明确的固定划分,且彼此可能有重叠,但各个阶段的特点不同,需采取的对策也不完全相同。因而这种划分是有实际意义的。
3.2早期:由有明显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先兆,即开始发现有可能使厂区外的公众受到照射时起,直到释放开始后的最初几小时。就核动力厂来说,由开始出现事故到开始释入大气的时间,约议0.5小时至l天;而释放的过程可能持续0.5小时至几天。在早期,是否采取某些适当和实际可行的防护措施来减少公众的受照剂量,主要根据对工况数据的分析和对事故后果的预估。在该阶段,虽然也能获得环境监测的某些初步结果(剂量率和烟羽气载物的浓度等),但是由于这些结果数量有限,加上事故的发展过程和气象条件等因素往往是多变的,因此这些早期测量结果对于估算人员所可能受到的剂量来讲,意义可能是有限的。
3.3中期:由开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最初见小时至几天或几周、本阶段开始时,岂有大部分放射性物质进入大气,而且大部分可能已沉积于地面(除非放出的全是惰性气体)事故特别严重时,放射性物质沉积所波及的范围将更大,中期阶段也将可能延长。在制定事故应急响应计划时,早期与中期之间可能没有明显的界限。
在中期,已能获得关于由沉积造成的外照射水平及食物、水、空气中污染水平的数据。沉积物的放射学特性也能被确定、在中期还可望使工厂恢复到安全状况,并将根据环境监测的结果采取某些防护措施、假若所发生的事故是严重的话,那么中期阶段将会延长。并应视需要适当扩大环境测量的范围。
3.4晚期,也称恢复期;可由事故后数周至几年,这取决于事故释放的量和特性。在此阶段,可以根据环境监测的数据来确定是否可以恢复正常生活(即同时或相继撤销在初期和中期两个阶段中已决定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但有些限制可能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例如限制农业生产的措施、对某些建筑物的使用限制以及对某些来自污染区的食物(蔬菜、动物制品及奶制品)的控制等。在此阶段,还可能需要采取措施来降低建筑物和农业用地的污染水平。
在晚期考虑撤销已有防护措施时,可采用代价一利益分析的方法、分析中要考虑到经过去污、自然蜕变和风化损耗后,残余污染的危险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3.5事故时,公众可以受到来自不问途径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外照射可由烟羽下的气载放射性核素引起,也可由沉积于地面及人体表面的放射性核素所引起。内照射可来自于吸人烟羽中或由污染表面再悬浮于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也可因食入受污染的食物或水,在应急计划中,应对各种不同照射途径产生的剂量贡献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分析和评价,这对于管理部门采取防护措施的决策过程是十分重要的。事故不同阶段的主要照射途径如表3.1所示。

表3.1 事故不同阶段的主要照射途径

早期 当只有惰性气体释放时,照射主要来自烟羽和核设施本身产生的外照射。吸入照射是可以忽略的。
当发生严重事故又伴随着大量裂变产物释放时,来自地面沉积物的外照射(特别是在降雨之后),或者吸入污染物的内照射也是重要的。
中期 除了发生延长释放情况以外,一般已不存在烟羽照射。
主要照射来自:a.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b.通过食物链的内照射。
               C.吸入再悬浮物质的内照射。
晚期 照射途径和中期的相似。即来自留存于地面、建筑物上的放射性沾污产生的外照射,以及由食入污染食品造成的内照射。
4 电离辐射的基本生物学效应
4.1事故时,当发生放射性核素向环境的释放之后,有可能在受照人群中产生一定的危害。基于辐射防护的目的,一般将辐射效应分为非随机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非随机性效应是指其严重程度随剂量而增加的效应,它可能存在着剂量阈值。随机性效应是指其发生效应的概率,而不是其严重程度随剂量增大的效应,一般认为不存在剂量阈值。
4.2受到大剂量照射的任何组织或器官均可能发生非随机性效应,而最可能发生此类效应的是骨髓、肺、甲状腺、眼晶体及皮肤。正常人群受到射线照γ射时,若剂量低于表4.1所列数值,预期不会出现非随机性效应。
表4.1 在正常人群中不会发生非随机效应的相应剂量水平

剂量(Gy)① 组织或器官 效应
0.1
0.5
1
3
5
10
10 胎儿
全身
全身
皮肤


甲状腺 致畸
呕吐
死亡
红斑及脱毛
肺炎(非致死性损伤)
死亡
甲状腺功能低下
①指低传能线密度(LET)辐射的吸收剂量值
4.3受照群体中可能出现的随机性效应主要是。晚期躯体效应和遗传效应。晚期躯体效应主要表现在受照群体中的致死性和非致死性癌症的发生率增加。非致死性癌症可对身体和心理造成损害,在受照人群中,有生育能力的人员因性腺受照射,也可引起随机性遗传效应。为了限制公众中随机性效应的危害,应当依照射产生的集体剂量当量得到尽量的控制。
4.4宫内胎儿的照射。胎儿对电离辐射的敏感性比成年人高。胎儿受到足够大剂量的照射之后可发生先天性畸形、生长迟缓和死亡等非随机性效应。据最新资料表明,宫内照射所致效应中,最引入关注的是严重智力障碍及儿童期诱发癌症的危险。

3.7在向工作人员分派应急任务时,必须考虑到各个班次的有效人员和该班次不在厂区的人员。除了在应急总指挥缺席的情况下,临时由值班主任代理外,不应再分派其它应急任务终负责安全停堆和维修所需要的运行值班人员。
3.8厂区内应急组织应与地方应急组织协调,并明确职责分工。在应急计划中,对地方应急组织的有关部门(公安、消防、卫生、环保、民防和救灾管近等部门)应明确说明如下:
(1)部门的职能和名称;
(2)有关应急中心的名称和位置;
(3)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责任;
(4)委派的负责人和候补人员;
(5)主要的和备用的通讯工具。
3.9必要时厂区内应急组织应当向地方应急组织提供支援:
(1)提供有关核电厂状况,监测结果和剂量预测方面的资料;
(2)对特殊行动提出建议或要求;
(3)提供技术咨询;
(4)安排一名精干人员担任与地方应急组织联系的联络员。
4应急状态
4.1核动力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厂区应急和总体应急四个等级
(1)应急待命--工厂有关人员为对付紧急情况而处于戒备等候进一步命令的状态;厂区外的有关组织根据营运单位应急计划所规定的通知程序也可能处于准备待命。
(2)厂房应急(紧急状况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局部区域)-一根据营运单位应急计划,厂区人员行动起来,厂区外有关组织得到通知。
(3)厂区应急(紧急状况的后果仅限于厂区内)--在厂区内的人员行动起来,厂区外组织得到通知,某些厂区外组织也可能行动起来。
(4)总体应急(紧急状况的后果超越厂区边界)-一实施总体应急计划。
4.2在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中,必须规定在各类应急状态下向应急人员发出警报或使他们行动起来而采取的步骤。同时必须规定用作通知有关当局的准则,以及专门的行动水平。这些水平必须依据厂区内和厂区外辐射监测资料和指示工厂状况的相当数量的探测器的读数来制定。
4.3应急待命
4.3.1当发生某些特定工况可能导致紧急状况时,就必须发布应急待命的通知。但此时尚有时间采取预防性的和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紧急状况的发生或减小其后果。
4.3.2营运单位应急计划必须明确规定发布应急待命状态各种特定条件和准则,并尽可能是定量的,以使各种情况都能被判断清楚。
4.3.3能引起发生应急待命警报的事件实例如下:
(l)与核动力厂安全有关,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释放的核动力厂设施的失效;
(2)核动力厂厂区附近的严重自然事件《诸如洪水、地震、海啸、台风、龙卷风)的预报或通告;
(3)核动力厂或其邻近地区的重大火灾;
(4)厂区内或厂区外有毒或有害气体的释放;
(5)核动力厂的保卫受到威肋;
(6)邻近的核设施发生事故。
4.4厂房应急
4.4.1当紧急状态的评价表明放射后果可能仅限制在厂房的有限区域时,应宣布厂房应急,这种紧急状况可能引起安全系统自动动作,也可能要求运行人员采取纠正行动。虽然有时可以断定紧急情况能够由运行人员来纠正和控制,但也要通知在实施应急计划中负有责任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其他人员,并使他们处于待命状态,营运单位必须按照通知程序向主管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是否需要从厂区撤出人员一尚不能预料。但需要采取防护隔离或限制在核动力厂;某些区域内停留的措施。
4.4.2厂内应急计划必须明确规定宣布厂房应急的各种具体条件和准则,尽可能是定量的,以保证能判明每一种状态。在安全评价阶段分析过的事故中,预计其辐射后果不会超越出厂房的那些事故属于这类应急状态。
4.4.3在下述情况下,就可以假定只有工厂受到影响。
(1)由区域监测和排出流监测以及其它专门的辐射监测结果表明在厂区外的辐射后果不是不可接受的;
(2)一回路系统边界线或安全壳没有显著的失效
4.5厂区应急
4.5.1厂区应急是指放射性物质
故释放,但早期的信息和评价表明户区防护措施。尽管如此,也应通知主管部全部门和地方政府,并且为慎重起见,厂区外的应急组织应处于待命状态。
4.5.2当厂区边界处的剂量率达到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宣布厂区应急,在厂内应急计划中必须规定达到这些限值时的条件,只要可能的话就要按照已与厂区边界处的剂量率相互联系起来的仪表读数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来规定这些条件,为了提供确实的证据,宣布应急状态所依据的资料应尽可能来自不同的渠道。
4.5.3厂区内的防护措施,可以包括从厂区内的撤离,但不包括控制室和设计已为厂区应急状态下的可停留的场所。此外还可包括做好从厂区撤离不必要人员的准备。评价活动必须包括厂区外环境的放射性监测。
4.6总体应急
4.6.1总体应急的特征是有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以致于有必要采取厂区外防护措施并通知主管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必需人员必须从厂区撤离。
4.6.2营运单位的厂内应急计划必须明确规定宣布总体应急状态的特定条件和判别每个特定条件的准则。宣布总体应急计划的条件必须以公众照射量限制和所预测的核动力厂状况为依据,并且必须尽可能根据仪表的读数或报警指示来决定。而这类读数和指示必须从厂区外的放射性参考水平及其与核动力厂特征参数的相互关系导出。为提供确切的证据宣布这类应急状态所依据的信息应尽可能来自不同的渠道。
4.6.3应估算短期危害和长期危害,短期危害由直接辐射水平和气载放射性污染水平来决定。严重的短期危害水平要根据排出流和其它厂区内监测仪表的指示来确定。长期危害通常根据沉降物造成污染水平估算,如果条件允许进行快速测量和评价而不延误向公众提供足够的防护的话,则厂区外采取防护措施的准则应以野外实地测量的结果为依据。如条件不允许则必须遵循预先制定的准则。
5应急设施
5.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应考虑日常运行和应急相兼容的原则对工厂控制室,辅助控制点,应急控制中心,通讯系统,评价设施和防护设施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必要的说明。
5.2工厂控制室:在应急的初始阶段,在对核动力厂的控制被转移到应急控制中心以前,工厂控制定可能是指挥应急响应的主要中心。安装在控制室内的设备必须足以对付应急期间对核动力厂的控制和监视。必须用诸如冗余度和多样化的办法来保证通讯系统的可靠性。
控制室通常具有足够的屏蔽、密封和通风,使得在应急期间,工作人员能按所需要的时间在控制室内进行操纵工作,而运行人员不受到于安全导则HAF0305《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所规定的照射剂量。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必须有一个在所有时间都能工作的可以完成基本安全控制功能的备用控制设施。
其它必须的应急设备可在控制室,或其附近的地方取得。一个核动力厂配置此类设备的实例见附录Ⅱ。
5.3辅助控制点:在与工厂控制室实体和电气分一隔的辅助控制点内,必须有足够的仪表及控制设备,以便在控制室丧失其完成基本安全功能的能力时,能实施停堆,保持停堆状态,导出余热井监测电厂基本参数。
5.4应急控制中心:应急控制中心是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期间举行会议及进行指挥的场所。此中心的位置,(1)应在厂区内与核电厂控制室分离的地方;(2)应能保证应急期间的人员可以出入,应急指挥部能尽快地从工厂控制室转移到中心;(3)在中心内可取得核动力厂重要参数,厂内及其邻近地区放射性情况;(4)与工厂控制室,厂内其他重要部位,以及厂内外的应急组织有可靠的联系,(5)并应有适当的措施,尽可能长时间地防护因严重事故而弓!起的危害,核动力厂应急控制中心的设备参见附录Ⅲ。
除非能证明应急控制中心对所有假设的应急状态都能适用,否则必须在不大可能受到影响的合适地点设立一个备用的应急控制中心。

5.5通讯系统
5.5.1为核动力厂正常运行所安装的通讯系统,应具有足够的裕度以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的可运行性,例如,可以准备一些扩音器、报警系统、地面有线通讯(电话)、微波和无线电。扩音器和报警系统必须能通知到厂区所有人员。
5.5.2在核动力厂运行之前,在工厂控制室、应急控制中心、车队、营运单位总部、其他指定的技术支援中心、国家核安全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新闻机构之间必须准备好应急期间所使用的附加电话(除非得到不会阻塞的保证,否则紧急电话不应依靠公用的电话系统)、无线电广播、电报设备或其他通讯网。
5.5.3如果应急状态要求在厂区外立即开始行动、营运单位必须做好准备,按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规定,及时向工厂附近的地方政府发出警报。
5.6评价设施
5.6.1为有效地评价紧急状态而不过分影响工厂控制室内的活动,必须提供足够的设施。
5.6.2这些设施必须包括监测适当范围内有关参数的仪器设备,以便在可能的范围内可靠地调查分析事故的演变过程并进行合适的辐射防护评价。选用的仪表设备,尤其是辐射防护评价设备,既使在最严重的辐射条件下和恶劣环境条件下都必须保持其充分的可运行性,灵敏度和精确度。在营运单位应急计划中,必须列出用于应急测量以及连续评价应急状态的那些监测系统。
5.6.3为进行厂区内的评价通常应提供下列仪表和设备
(1)工厂测量与控制设备,监测事政演变过程的设备(例如,通过监测压力和温度、液面高度和流量率、反应堆冷却系统和安全壳内的氢浓度)。
(2)用于正常和应急状态时的工艺、区域、排出流等监测和测量的固定式和可携式辐射监测器及取样装置。
(3)自然现象监测仪,例如气象仪器、地震仪器等。
5.6.4为开展厂区外的评价一般应配备下列仪表和设备:
(1)监测自然现象的仪器;
(2)测量外照射量、剂量率和气溶胶中β~γ放射性的固定式和活动式的辐射监测仪器;
(3)实验室设备,包括配有全套监测通讯设备的活动实验室和设在核动力厂附近的取样设施;
(4)地图,例如标有通道和拟建路段位置、调查扇面、撤离扇面,取样点、学校、医院、私人和公共水源等的地图,以及绘有等剂量线的地图。
5.7防护设施
为了有效地执行第6.5节中所列的防护措施,必须提供掩蔽所之类的一些设施,并将它们列入营运单位应急计划。必须说明具有防护功能设施的性能(如屏蔽、通风和物质的供给)。
6应急措施
6.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厂内应急计划应规定每级应急状态时应采取的对策和防护措施以及执行应急行动的程序。
6.2应急总指挥应负责将实行应急的决定立即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
通知时应做到;
(1)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术语进行;
(2)通知的初始信息必须简短和明确。提供的信息有工厂名称,"报警人姓名和职务,进入应急状态的
飞十间,应急的级别、"应急范围和气象条件等;
(3)为确保原信息的可靠性,各应急组织应将收到通知的信息立即返回。
6.3应急状态期间评价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利用工厂控制室(或备用控制室)的仪器仪表监视工厂运行状态;
(2)收集掌握事故的演变过程、源项、核动力厂所在地和附近地区的气象参数等评价所需的资料;
(3)进行厂内和厂外部分区域药辐射监测和对工厂的放射性排出流进行监测;
(4)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而预报事故工况下的辐射剂量;
(5)根据评价结论提出确认或修改应急状态的级别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6.4为了在一旦出现事故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有
效行动,减少事故的影响,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则应包括工程抢险措施、伤员救护和扑灭火灾等补救行动计划。
6.5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还应规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防护措施。
制定的应急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对不同的应急状态应规定相应的防护措施,而且采取的防护措施是正当的;
(2)在大雪、结冰、大雨、洪水和海啸等恶劣环境条件下都能适用;
(3)营运单位的应急防护措施应与地方应急组织采取的应急防护措施相互补充和紧密协调一致。具体的应急防护措施一般应包括:
(1)根据辐射监测结果,确定污染区并加以标志或警戒;
(2)对厂内的人员和离开厂区的车辆和物资进行监测,必要时加以洗消;
(3)对厂区的出入和通道加以控制,限制人员进入严重污染区;
(4)提供具有良好屏蔽、密封和通风过滤条件的场所作隐蔽所或告诫人们关闭门窗切勿外出;
(5)分发碘片和个人防护衣具;
(6)当污染水平超过标准时,人员的食物和饮料应在监护下供应;
(7)预先确定人员的撤离路线和撤离所需的时间。
6.6厂内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可按有关规定进行。
7应急终止
7.1当营运单位确认事故已受到控制并且工厂的放射性排出流的量已低于可接受的限值时,可以考虑结束厂内的应急状态。
7.2对应急待命状态、厂房应急状态和厂区应急状态,营运单位的应急总指挥可根据7.1的原则来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终止的命令,并报主管部门、地方和国家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安全部门。
7.3对厂区外应急状态,营运单位应协同地方应急组织,将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上报国家应急组织经批准后,由地方应急组织发布终止应急状态。
7.4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应包括应急状态终止后的恢复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解除区域控制的有关规定;
(2)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
(3)继续测量地表辐射水平和土壤、植物、水等环境样品中放射性含量,并估算对公众造成的照射剂量;
(4)对反应堆的安全性重新作出评价。
8 应急准备
8.1培训的目的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计划的基本内容,使应急人员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在核设施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负责对厂区内下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厂内应急指挥部成员、控制室值班人员、通讯人员、安全分析人员、评价人员、工程抢险人员、消防和医务人员等。
8.3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计划的基本内容和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应急状态下应急行动程序;
(3)应急状态下,应急人员的职责。
8.4在核设施运行寿期内,营运单位每年必须对所有应急人员进行一次再培训。
8.5演习的目的旨在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改应急计划提供依据。
8.6演习分为联合演习,综合演习和单项演习。联合演习每5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每2年举行一次,单项演习每年举行一次。
8.7在核设施首次装料前,应举行一次有地方应急组织参加的联合演习。
8.8在每次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的效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价,并对应急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9.记录和报告
9.1营运单位应把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期间的一切情况详细地进行记录并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1)培训和演习的内容,参加的人员和取得的效果等;
(2)应急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应急设备及其配件的清点、测试、标定和维修等情况;
(3)事故始发过程和演变过程;
(4)应急期间的评价活动、采取的补救措施、防护措施和恢复措施以及应急行动的程序和所需的时间等。
9.2每次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营运单位应向国家应急组织,国家核安全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9.3营运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应急计划上报给地方和国家应急组织、国家核安全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经国家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9.4营运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向地方和国家应急组织、国家核安全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上年一度的应急准备工作实施情况的总结和当年的计划报

9.5对厂房应急、厂区应急和总体应急,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营运单位必须向地方和国家应急组织。国家核全部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最终评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的始发和演变过程;
(2)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方式,排放的核素及其数量;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防护措施;
(4)事故后果的估算。发布应急状态的级别;
(5)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6)取得的经验教训和防止事故再度发生的防治措施。

附录I   名词解释

(一)核事故核 设施或核活动中极少出现的对正常状况的严重偏离s若有关的专设安全设施不能按设计要求发挥作用,则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会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二)积极兼容 充分利用日常运行所设置的各种设施、设备、机构和人员。
(三)厂址边界 指核设施非居住区的外边界。
(四)应急计划区 指在核设施周围一,根据事故分析及厂址特征预先确定的、必须制定有应急计划并在事故应急中能执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五)烟羽应急计划区 针对烟羽照射途径(烟羽侵没外照射、吸入内照射和地面沉积外照射)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六)食人应急计划区 针对食入、照射途径(污染的水和食物的食入内照射,地面沉积外照射)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七)干预水平 在核动力介事故下,用于确定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即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干预水平一般为某一剂量范围,对公众的预期剂量低于其下限值时,一般不必干预,若对公众的预期剂量高于其上限值时,则干预总是必须的,若介于下限值与上限值之间时,可视核动力厂所在地当时的具体条件,决定是否进行干预。
(八)导出干预水平 相应于干预水平的环境监测的放射性水平,例如放射性核素在空气中的时间积分核度,初始地面沉积浓度,食物和饮水中的初始或峰值浓度。
(九)应急对策 指为控制事故发展和及时、有效地采取防护措施所必须有的事先的应急准备和事故时的响应法动。
(十)应急防护措施 措核动力厂辐射事故情况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十一)随机效应 指由辐射所诱发的生物效应,其发生几率(而非其严重程度)与剂量的大小有关,对于这种效应不存在剂量的阈值。
(十二)非随机效应 指由辐射所诱发的生物效应,其严重程度随剂量而变化,这种效应存在阈值。
(十三)核安全重要物 项包括下例各项:
(1)莫误动作或故障可能使厂区人员或周围公众受到过量的照射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包括为防止放射性物质从核装置中释放而设置的多道屏障);
(2)防止预计运行事件发展成事故工况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3)用以减轻构筑物、系统或部件误动作或故障后果的设施。
 

附录Ⅱ   核力厂控制室内各种应急器材的实例

应急计划副本工具箱装有;老虎钳活动板手管扳手斧头(木工用)管道固定(锁闭)工具尖嘴切边剪改锥(各种规格的)尼龙绳,直径1.9cm,长100米担架,木棒夹板呼吸保护器和过滤器工作服一3套大号,3套中号橡胶手套帆布手套橡胶套鞋防护帽安全帽信号灯铅笔书写板和书写纸洗耳球登记簿备用电池 1份1只1把2把1把l把大小各l把1把各1把1卷1幅2套共6套6付6付6双6顶2顶2盏2支2块2只1本12节 备用闪光灯泡设备布置图急救箱标示隔离区用的带子绝缘带各种钉子黑铁丝钢锯工厂周围区域地图预先计算的等剂量曲线工厂工作人员花名册双向收音机(步话机)带电池的手电筒子电筒电池毯子4'X6'的橡胶膜高量程巡测仪(10OR/h)高鼻程巡测仪(10OOR/h)巡测仪(10R/h)GM巡测仪(500000CPm)每台仪器的备用电池热中子监测仪(20000n/cm2.s)*快中子监测仪(2500mrem/h)监测仪问1000R/h、探头可伸13') 2只1幅1只2卷2盘少许1卷1把1幅1套1本3台12把12节1床1张1台1台1台3台各一组1台1台1台

附录Ⅲ    应急控制中心设备的实例

1、环境监测设施与设备
气象监测器
辐射监测器
固定式的和活动式的实验室
2.评价用的资料与设备
应急计划
标有通道,拟封锁和路段,扇形取样点等等的工厂周围区域的地图
厂区布置草图
逻辑图和核对表
根据预先测定的气象条件谱而计算的等剂量曲线
显示装置和设备(如幻灯机)
工厂及其周围的照片
《核动力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和系统说明
3.通讯系统
带有信号灯的电话(有手握式话筒并具备有线广播能力)
带有耳机和话筒的无线电
声频电传打字机和传真复印机
用于填写工厂控制室和巡测队发来的信息的标准信息表
录音机
4.中心内人员的防护设备
空气监测器
带有过滤器的呼吸器和带有氧气瓶的防毒面具
测量仪(0~100R/h)
自读式剂量仪
5.各种监测队的监测箱
1台辐射巡测仪(0~1OR/h)
GM巡测仪(低量程的)
l个直读式袖珍剂量计
4个指针式袖珍剂量计
1台带有过滤器的大容量空气取样器
2套工作服
2套带有过滤器的呼吸器
2付乳胶手套
2付帆布手套
2卷标示隔离区用的带子
2本笔记簿和2支铅笔
2盏闪光灯和若干节电池
两双橡胶套鞋
另外,还应包括各种各样的物品,例如:绳子、盛上用的厚纸盒、样品瓶、塑料袋和纸袋、盘状涂片、信封、剪刀和红蓝铅笔等。

附录Ⅳ 核动力厂应急组织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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